台灣新聞通訊社-改跟媽媽姓後超後悔! 成年男控母失職求改回父姓

改跟媽媽姓後超後悔!成年男子控母親失職,求改回父姓,遭到法官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承(化名)成年後,曾因一時衝動申請改從母姓,但改姓後卻心生懊悔,認為無法「認祖歸宗」,甚至因此產生心理壓力,便向法院聲請,希望能再改回原本的父姓。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承主張母親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說法,與法律規定不符,且事證也無法證明母親有失職情形,因此駁回聲請。

判決指出,男子阿承原本從父姓,直到2023因年少輕狂、一時衝動,主動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從母姓。事後他卻反悔,向法院表示,母親在他成年後未盡保護、教養責任,讓他感受不到應有的家庭支持,加上無法再循一般程序改回父姓,導致他長期承受極大心理壓力,甚至影響身心狀況。

不過,阿承的父母到庭後則表示,兩人自阿承年幼時起便共同扶養他長大,並非如阿承所述對其不聞不問;尤其母親在他成年後,仍與他同住,也提供生活上的照應。雖然基於尊重孩子意願,父母對於阿承想改姓一事並未強烈反對,但仍強調自己並未怠於照顧。

法院認定,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可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子女也可自行選擇變更一次姓氏。至於若要透過法院再次變更姓氏,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例如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父母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法院才得基於「子女利益」裁定准許。

法院也引用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指出,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中的「子女」,並不限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若有法定事由,仍可向法院聲請改姓。換言之,成年人並非完全沒有透過法院變更姓氏的機會,但前提仍是必須具備法定要件,而非單憑個人情緒、認同感或一時後悔即可獲准。

法官指出,阿承這次主張的核心理由,是母親在他「成年後」未盡保護與教養義務,因此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但問題在於,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的對象,原則上是未成年子女。阿承以「成年後母親未盡教養義務」作為聲請依據,從法律上來看已明顯失焦。

更關鍵的是,阿承在法院調查時也坦承,母親在他未成年時確實有照顧他,成年後也仍提供住處讓他同住。法官因此認定,無論是在阿承未成年或成年後,母親對他的關懷與照料並未中斷,實在難認有「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

法院認為,阿承雖然對姓氏有強烈情感,也希望回歸父姓,但姓氏變更制度涉及身分安定與法律秩序,並非只要個人意願改變就能一再調整。既然本案查無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事由,聲請改回父姓,欠缺法律依據,因此,予以駁回。

2026/06/27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700001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