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送終、祭拜、傳香火全落空? 養子繼承1100萬後求終止收養

送終、祭拜、傳香火全落空?養子繼承1100萬後求終止收養,法官認定並沒有「非終止收養不可」的急迫性,因此,裁定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承年輕時被未婚、無子的大伯阿峻(均化名)收養,雙方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而阿峻當年會收養阿承的目的,就是希望有人送終、祭拜並延續香火,但阿承在養父阿峻過世後,繼承了逾1100萬元遺產,卻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主張希望回歸原生家庭、拉近與生父一家的親情連結。

根據判決內容,阿承主張,養父阿峻是自己的大伯。由於大伯終身未婚、膝下無子,因此在他成年前後辦理收養,希望有人承接香火。大伯已於2020年死亡,他認為自己如今想回歸原生家庭,也希望與本生父母及手足關係更緊密,因此,向法院聲請在養父過世後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調查時,阿承表示,養父阿峻生前他都有定期探望,後來養父入住安養中心,相關費用也是由他與生父共同負擔。他強調,聲請終止收養並非忘恩負義,而是希望拉近與本生家庭的親情,尤其自己未婚,未來也可以更方便照顧年邁生父。

阿承的生父也到庭證稱,當年哥哥阿峻也就是阿承的養父,曾向他表明希望「有個孩子當兒子」,主要是想要有人送終、祭拜,讓自己這一房能有子女傳承香火。至於現在為何想終止收養,生父則說,因阿承未婚,可以就近照顧他,而另一名孩子工作繁忙,較難分身。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但若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就可以不予准許。也就是說,法律雖給予養子女在養父母身故後重新選擇身分關係的機會,但並非只要提出聲請就一定會獲准,仍須衡量雙方權益與收養制度本身的目的。

法院認為,阿承當年被收養時已19歲,接近成年,對收養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責任,理應已有足夠認知。再者,從生父出庭證述可知,大伯收養阿承的初衷,就是希望有人替他送終、祭拜、延續家族香火,這也是收養制度在本案中最核心的目的。

更關鍵的是,法院查出阿承已自養父遺產中繼承超過1100萬元財產。雖阿承庭訊時曾主張,其中兩間房屋是自己出資興建,部分土地也原屬自己所有,但法官要求他提出建造或購地證明後,阿承始終未能補件佐證,因此法院並未採信這項說法。

法官指出,阿承既然當年同意被收養,便應承擔相應的扶養、送終與延續香火責任,如今在養父過世、遺產也已由自己繼承後,再回頭要求切斷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形同讓養父生前收養安排落空,對養父而言難謂公平。

至於阿承主張,自己想回歸原生家庭照顧生父,法院則認為,孝順本生父母固然值得肯定,但照顧生父並不必然要以終止收養為前提。況且阿承的生父另有兩名子女,其中也有兒子可以協助照顧,並沒有「非終止收養不可」的急迫性,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2026/06/26 12: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125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