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證人沒看到我同意離婚」 失婚男想翻案法官不買單

證人沒看到我同意離婚! 失婚男想翻案法官不買單,認定離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哲與妻子阿婷(均化名)結束近19年婚姻後,竟在離婚一年多後提起訴訟,主張當初辦理離婚時,兩名見證人根本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因此離婚程序不合法,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兩名見證人均在場確認雙方離婚意願,離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阿哲請求。

判決書指出,阿哲與阿婷於2005年結婚,婚姻維持近19年後,雙方於2023年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並完成離婚登記。然而,阿哲事後卻向法院主張,當天他先抵達戶政事務所,簽完文件後曾到所外等待,直到被通知見證人已簽名完成才返回辦理離婚登記。

阿哲認為,兩名見證人並未親自見聞自己表達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應屬無效。對此,阿婷則反駁,雙方當天與兩名見證人均在戶政事務所內同桌簽署離婚協議書,見證人不但確認雙方身分,更當場詢問離婚意願、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事項,之後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整個程序均合法完成。

法院審理期間,兩名離婚見證人均出庭作證。其中一名專職擔任離婚、結婚及遺囑見證服務的男子表示,自己具有多年經驗,每次擔任離婚見證人時,都會確認雙方身分及離婚真意,並檢視協議內容是否合法。

他證稱,當天到場後,雙方與另一名見證人一同坐在戶政事務所圓桌旁,由女方拿出離婚協議書,待雙方簽名後,他逐一詢問是否確定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以及財產分配內容,確認與協議書記載一致後,才在文件上簽名見證。

另一名見證人也證稱,自己原本只是陪同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因另一位見證人臨時缺席,才臨時受託擔任見證人。他表示,自己全程與雙方及另一名見證人同桌,清楚聽見見證人詢問離婚意願,而雙方也明確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才簽署見證。

此外,陪同辦理離婚的友人也出庭表示,當天確實看到雙方與兩名見證人共同坐在戶政事務所內簽署文件,之後一同前往櫃台辦理離婚登記,承辦人員甚至再次詢問雙方是否確定離婚及子女相關安排。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須以書面方式進行,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及完成戶政登記即可成立。法律並未要求見證人必須與當事人熟識,也不必由雙方共同選任,只要見證人確實知悉並確認當事人具有離婚真意,即符合規定。由於兩名見證人均已親見、親聞並確認雙方離婚意願且全程參,足認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2026/06/26 10: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600124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