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房客早警告別進門!女房東備用鑰匙硬闖 拿個人物品慘了

房客早警告別進門!女房東備用鑰匙硬闖,拿個人物品慘了,被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0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房東阿檸將房屋出租給男房客阿鑫(均化名)後,竟趁對方不在家時,拿備用鑰匙自行進入房內房間拿取個人物品。阿鑫發現後認為隱私與居住安寧遭到侵犯,憤而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即使身為房東,在租約有效期間內也不得任意進入承租人居住空間,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阿檸自2025年7月起,將一處處房屋出租給阿鑫,租期至2025年1月止。依租約內容,阿鑫於租賃期間內擁有房屋使用及管理權限,其居住安全與隱私依法受到保障。

不料,2025年9月某日晚間6時許,阿檸在未取得阿鑫同意情況下,持備用鑰匙開門進入租屋處,並擅自進入阿鑫承租使用的房間。阿鑫事後察覺異狀,認為房東侵犯其居住權益,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調查後將案件移送法辦。

檢方偵辦時,阿檸辯稱自己只是回屋內拿取個人貴重物品,且曾向房客表示返鄉時可能回到該處居住。然而檢察官調查發現,阿鑫早在事發前已透過社群平台明確告知阿檸,「未經同意不得進門」,顯示阿鑫已清楚表達拒絕其進入租屋空間的意思。

法院審理認為,租屋契約成立後,房客即取得居住使用權,即使房屋所有權仍屬房東所有,也不能因此任意進出。刑法所保護的是居住安寧與隱私自由,只要未經住居權人同意而進入,即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

法官指出,阿檸明知租屋期間房客擁有實際居住支配權,仍未經同意逕行進入房間,已對房客居住安寧及隱私權造成相當影響。雖然阿檸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雙方迄今未能達成和解。

量刑時,法官考量阿檸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但是其犯案行為確已侵害房客權益,因此,依刑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每日1000元折算。

此外,阿檸遭控另涉強制罪,但檢方認為,強制罪必須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一定行為。本案發生時房客並不在場,阿檸也未對蔡男施加任何強暴或脅迫,因此不符強制罪構成要件,未予起訴。本案也再次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後,即使持有備用鑰匙,也不得因個人需要擅自進入承租空間,否則恐觸犯刑法。

2026/06/25 15: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130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