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外交部長、現任國家安全會議祕書長吳釗燮祕書何仁傑(左)洩漏機密資料給陸方,一審將判何刑期8年2月,二審逆轉無罪(中時資料照片,杜宜諳攝)
前民進黨資深黨工黃取榮、邱世元遭中共軍委會情工人員吸收成共諜,再陸續吸收賴清德擔任副總統時的辦公室前諮議吳尚雨、前外交部長吳釗燮祕書何仁傑洩漏機密資料給陸方,其中何仁傑一審重判8年2月,二審逆轉無罪,是認為何平日負責的業務與外交相關機敏文件無涉,他在黃向中共情工人員所建構的情報網絡中,實僅屬供黃包裝資訊來源、誇大工作成果及請領經費之人頭角色,核非實際參與情蒐工作,進而洩漏我國外交機密的共犯。
此外,ㄧ審將黃判刑10年,邱判刑6年2月,吳判刑4年,二審高院黃製作的部分文件內容不是秘密事項,部分不成立犯罪,3人分別「刺探、洩漏」國家機密,不是一審認定另有「收集」或「交付」國家機密之犯行,因此改判黃6年徒刑,邱5年徒刑,吳判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何仁傑112年間利用其任職外交部部長辦公室擔任機要事務辦公室諮議的機會,確認外交部長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外交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的機會,將他所獲取的兩份公務祕密及1份機密交給黃取榮,黃混合公開資料和祕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再以加密軟體傳送予中共情工人員。
一審將何仁傑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判刑8年2月,但二審高院認為,黃製作的文件內容,與檢察官所稱機密資訊相同者,多是全文引述業經公開之政府公告或新聞稿,而與相關機關內部資料有所重疊者,黃所為翻譯或相關內容摘要亦與原始資料並不一致,且於文件內容可見資訊來源混雜、時序錯置、記載未盡正確或與實際情況不符之情形,足見該等文件具有蒐集不同公開資訊後加以拼貼、整編之特徵,且均不具「非公知性」,自難認屬秘密事項。
另外依黃、邱與中共情工人員對話內容可徵,其等為向中共情工人員膨脹在台人脈網絡、資訊來源及情蒐能力,時有虛構、誇大或借用他人名義包裝資訊來源之情形。黃與何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其等除逢年過節時傳送簡短文字或貼圖互相問候外,平日均無任何特別聯繫,遑論有何相約會面討論交付情資之情況。另黃提供予中共情工人員所謂何之個人資料,存有諸多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資訊,就何人際網絡之描述亦多屬虛構,益徵其等並無密切往來或特殊情誼。
何仁傑於本案案發時所使用的手機早經其於114年2月19日交付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扣案,但檢察官及一審卻誤以何所使用之備用手機(114年4月10日經搜索扣得)查無其等對話內容,而稱該二人有刻意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情事,並以此推論黃與何存在秘密關係,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而有重大違誤。
依外交部相關作業程序,各單位之涉密文件均有相應處理機制,相關機密訊息亦僅關係人所得接觸,實非任職於外交部辦公室之任何人均得輕易於辦公室內耳聞或自由查閱。而何平日負責之業務範圍,與外交相關機敏文件無涉,自不得僅因何曾任職於外交部部長辦公室,逕認其曾為黃取得「涉密文件」。何仁傑於黃向中共情工人員所建構之情報網絡中,實僅屬供其包裝資訊來源、誇大工作成果及請領經費之人頭角色,核非實際參與情蒐工作,進而洩漏我國外交機密之共犯。
2026/06/25 14: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500284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