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日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列席的勞動部長洪申翰(見圖)會前受訪。(劉宗龍攝)
立法院於民國114年三讀修正《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行政院也發布將於7月1日上路,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不是勞工覺得不舒服就是職場霸凌,而是要符合職場霸凌要件才屬於職場霸凌。
《職安法》規定,「職場霸凌」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安法也明定雇主應採取如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等以防治職場霸凌,且不限勞工申訴,雇主只要知悉有職場霸凌情事時就要採取措施,一定規模事業單位若要認定職場霸凌,需要召開調查小組。而當最高負責人為霸凌行為人時,勞工可逕自向地方政府申訴。
勞動部長洪申翰(圖左)表示,不是勞工覺得不舒服就是職場霸凌,而是要符合職場霸凌要件才屬於職場霸凌。(林良齊攝)
洪申翰24日受立法院邀請參與審查法案前表示,要認定職場霸凌的話,需要符合「勞動場所裡面來執行職務」、「需要是利用職務或者是權勢」、「踰越合理而且必要的範圍」、「持續是用冷漠、不當的言詞、威脅等等的方式來對待勞工」及「造成勞工身心上面的危害」等要件才會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媒體詢問,若是主管下班時瘋狂傳訊息騷擾下屬,屬於職場霸凌嗎?洪申翰說,要看有無符合5要件,並不是任何職場行為,也不是只要勞工覺得不舒服就是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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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0:2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4001509-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