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體法修正 運動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少於3分之1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通過。圖/聯合報資料照

為重視任一性別在運動活動層面的完整參與權,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將國體法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特定體育團體理、監事會的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理、監事總額的3分之1;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所謂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的改善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照三讀條文,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

為重視任一性別在所有運動活動層面的完整參與權,提升任一性別於運動的各個層級、職能及角色的參與度,增訂第39條第8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任一性別理事或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或監事總額的3分之1。

另考量部分特定體育團體因運動種類特性、發展背景或參與人口結構差異等情事,可能存在單一性別參選人數不足致無法組成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情形,故在增訂的第39條第8項明定但書規定,特殊情形且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

針對國體法第39條增訂第8項的特殊情形態樣,及積極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提升單一性別不足3分之1的事務決策參與人數,增訂第9項,第8項的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的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44條第1項,由現行「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改為「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運動』,應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指導及考核。」

同時修正第44條第2項增「緊急事故處理」、「保險」等,改為「前項公共運動設施的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保障民眾參與運動發生意外時的受償權益。

同步修正第45條,國體法施行細則,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26/06/23 09:3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58227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