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居婦過世留下房產與存款 養女為財翻臉提告「遺囑無效」

獨居婦過世留下房產與存款,養女為財翻臉提告「遺囑無效」吞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遺產繼承糾紛,引爆養女與舅舅間的法律攻防。獨居老婦生前立下代筆遺囑,指定名下房地由養女與弟弟各分得二分之一,剩餘存款則全數留給養女。不料老婦過世後,養女卻質疑遺囑程序不合法,甚至主張立遺囑時老人已患有失智症,遺囑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婦人阿金於2024年過世,留下一處房地產。她生前於2022年委請律師製作代筆遺囑,並找兩名見證人共同參與。遺囑內容載明,名下房地產由養女小萱及弟弟阿順(均化名)各取得二分之一;至於現金存款,扣除喪葬費用後,其餘全部由養女繼承。此外,阿金並指定弟弟擔任遺囑執行人。

然而阿金過世後,養女小萱卻否認遺囑效力,主張代筆遺囑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包括見證人並非由阿金親自指定、遺囑內容並非本人親口陳述、見證人未全程在場,以及阿金生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長年患有重鬱症、恐慌症及失智症,是否具有立遺囑能力存有疑問。

對此,法院傳喚代筆律師及兩名見證人作證。證人指出,阿金因年事已高,多次向長照站工作人員表達希望安排立遺囑,後來透過介紹聯繫律師協助辦理。當天阿環清楚表達遺產分配方式,包括房地由養女小萱與弟弟均分,現金則留給養女。

法院調查發現,雖然其中一名見證人並非阿金原本熟識的人,但阿金知悉且同意其擔任見證人,依法已符合「指定見證人」要件。此外,律師完成書寫後,曾當場宣讀並解說遺囑內容,另一名見證人也再次向阿金確認內容,阿金明確表示理解且同意,並親自在遺囑上簽名。

針對小萱主張阿金罹患失智症、不具立遺囑能力,法官指出,雖阿金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也有相關精神科就診紀錄,但生前從未遭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證人一致證稱,立遺囑當天阿金意識清楚、對答正常,能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願,小萱也未能提出更具體證據證明其當時已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程度。

另外,養女小萱提出錄影畫面,質疑其中一名見證人未全程參與。法院當庭勘驗影像後,見證人證稱自己全程在場並負責錄影,小萱亦確認法院所勘驗畫面與其持有內容相同,因此無法證明見證人曾中途離開。

值得注意的是,養女另主張遺囑內容可能侵害其特留分,因此應認定遺囑失效。不過法官指出,特留分制度並非使遺囑當然無效,而是未來在遺產實際分配時,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扣減權。現階段遺產尚未完成分割與移轉登記,尚未發生特留分受侵害問題,不能作為否定遺囑效力的理由。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後認定,阿金所立代筆遺囑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指定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以及全體簽名等要件均已具備,因此判決確認該份代筆遺囑有效。

2026/06/22 12: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200101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