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洪姓前班長與外包商施姓男子,因私載不鏽鋼網出廠遭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不能僅憑「瓜田李下」疑慮便入人於罪,判決無罪定讞。(資料照片)
台船公司前修船班長洪姓男子,與天發工程行負責人施姓男子,被控將廠區內不鏽鋼網藏放於機車載出廠外時,遭保全當場攔檢查獲,被高雄地檢署依共同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因檢方證據不足判決無罪,雄檢不服提起上訴;2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強調「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打臉「瓜田李下」的刻板印象,認定不能僅憑違反內規或主觀懷疑就入人於罪,裁定駁回上訴,2人無罪定讞。
公訴意旨指出,洪男於民國113年4月間私載3捆不鏽鋼網企圖離廠,且台船隨後在公用鐵櫃內搜出相似的全新鐵捲網,比對發現寬度、網格與扣案物幾乎完全一致,檢方因而認定兩人偷竊廠區物料。2兩名被告則堅稱,該批鐵網是外包商寄放的財產,因施男中風不便,才請洪男幫忙裁切載出。
法院一、二審法官審理後,反向打破傳統「人贓俱獲」的直覺印象。法官指出,此類不鏽鋼網是工程噴砂常用的通用五金材料,並非特殊規格,且多位證人證實台船外包工程,施工材料均由各承包商各自負責備料帶入廠區。這代表廠房內客觀存在的材料產權極為多元,檢方無法證明鐵網確屬台船財產。
二審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直言,雖然2人對於鐵網的說詞前後反覆、矛盾不合常情,且行為確實引人疑慮。然而,法官強調「被告答辯可疑,並不能作為有罪的積極證據」,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僅憑瓜田李下的刻板印象來推測犯罪。由於檢方始終未能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產權鐵證,無法證實扣案物屬於台船所有,最終依法維持無罪判決定讞。
2026/06/2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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