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廁所偷拍母女檔!他手機伸過隔間「錄到這畫面」 下場出爐

台中一名男子日前在玉皇堂公廁如廁時,聽聞隔壁有親子對話聲,竟持手機從隔間牆上方空隙伸入偷拍,企圖錄下兒童性影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廁所隔間內伸進不明手機,母女驚嚇報警!台中一名男子日前在玉皇堂公廁如廁時,聽聞隔壁有親子對話聲,竟持手機從隔間牆上方空隙伸入偷拍,企圖錄下兒童性影像。所幸被害母女即時察覺異狀,男子當場遭逮,台中地院近日審結,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手機宣告沒收。可上訴。

警方調查,被告賴男於113年11月25日21時許,在台中市的玉皇堂公共廁所內,聽聞隔壁廁間有母女對話,明知可能拍到他人及兒童身體隱私部位,仍基於不確定故意,將自己所有之OPPO手機,自隔間牆上方縫隙伸進隔壁,鏡頭瞄準正在如廁的甲女及其未成年女兒乙女,著手竊錄性影像。

不過,甲女、乙女即時發現手機入侵,嚇得趕緊報警。 警方到場後當場逮捕賴男,並查扣作案用手機。經檢察官勘驗手機內容,確認僅錄得母女如廁過程,未成功錄到裸露身體部位之影像。

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原起訴賴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但法官認為,賴男係以偷拍方式為之,並未施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等手段,不該當該條項構成要件,當庭變更起訴法條。

賴男於警詢、偵訊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好奇率爾犯案,嚴重侵害甲女、乙女之性隱私,更對被害兒童身心健全成長造成負面影響,且因被害人無調解意願而未達成和解,惟考量其犯行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全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內含拍攝影像,依同條例第36條第7項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2026/06/20 05:2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000002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