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高中生3天下注785萬運彩,彩券行醫販售給未成年人挨罰1252萬。圖非當事彩券行。(示意圖/資料照)
嘉義一名17歲少年小誠(化名),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店長替他簽注運動彩券,短短3天下注達785萬餘元,雖中獎466萬9200元,但卻賴帳318萬1850元。由於他是未成年人,彩券行遭運動部重罰1252萬餘元,店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官司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出現逆轉,法院認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裁定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小誠每月零用金僅3、4000元,卻自108年2月起頻繁投注運彩,每次金額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元。同年4月8日至10日間,他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店長先代為投注,承諾事後結帳,未料竟連續失利。總計3天投注額高達785萬1050元,扣除中獎的466萬餘元後,小誠仍積欠318萬1850元。
彩券行事後提告追債,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於110年判決小誠及其法定代理人須全額賠償確定。
不過,運動部認定彩券行違法販售彩券給未成年人,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要求業者將「售得價金」785萬餘元與「已支付獎金」466萬餘元,全數歸入運彩盈餘,處分彩券行應繳納1252萬250元。店家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於111年11月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相關規定雖旨在防杜未成年人投注,但性質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須符合比例原則;本件應歸入運動彩券盈餘的售得價金同額款項,基於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認應繳納的價金應指彩券行實際領取的銷管費用(即銷售佣金)約49萬690元,再加上已支付獎金466萬餘元,最終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9890元,全案確定。
2026/06/19 09: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900110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