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賣運動彩券給未成年遭處分,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圖:shutterstock/達志)
嘉義一名少年在民國108年間,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彩券行內的店長其簽注共計金額785萬1050元運動彩券,中獎金額達466萬9200元,運動部處分命金豪運運動彩券行繳納歸入運動彩券盈餘1252萬0250元,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將與售得價金的彩券行所收取銷管費用同額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始與比例原則無違,改判應歸入之金額為515萬9890元。
金豪運運動彩券行是民國107年經核發第2屆運動彩券經銷證的經銷商, 運動部以其108年3、4月間違法銷售運動彩券及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依《運彩條例》規定,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經行政調查並參酌考量各項因素後,認定本件「售得價金」785萬1050元及「已支付獎金」466萬9200元的待歸入金額共計1252萬0250元。運動部處分命金豪運運動彩券行繳納歸入運動彩券盈餘1252萬0250元,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之行政法上義務,課予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法律解釋上為「應將與售得價金的彩券行所收取銷管費用同額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才與比例原則無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本件應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之售得價金同額款項,基於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應為彩卷行所收取的銷管費用(即銷售佣金)49萬0690元,及應歸入之獎金為466萬9200元,合計應歸入之金額為515萬9890元。
2026/06/18 19: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468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