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王姓女公務員,先前查看行車紀錄器時發現,自己認識長達20年的吳姓閨密,多次與丈夫在車內激戰,她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吳女侵害配偶權屬實,儘管王女選擇原諒,仍可追究民事責任,遂判吳女應賠償50萬元。
王女主張,2011年間,她與丈夫結婚,一家人選在屏東縣定居;她從國小5年級就認識吳女,後來自己生了小孩,與對方有共同話題,兩家經常相約出遊;2024年7月到8月間,吳女竟趁她不在家時,多次與丈夫在產業道路車震,或是約在餐廳幽會,遂提告求償100萬元。
吳女辯稱,儘管她與王女丈夫互動親密,但對方婚姻早已出現破綻,加上王女丈夫主動追求她,更何況王女早已原諒她,因此拒絕賠償;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兩人對話內容十分露骨,內容提及「那我要摸哪」、「我是怕你越摸越受不了」、「要過去了,你慘了你」、「那我要搖大力一點」、「我是很會誘惑人,但我不會給人,你試看看」等語句,認定吳女確有出軌行為。
法官認為,就算王女已經原諒,不代表她不能追究民事責任,因此判吳女應賠償50萬元,全案定讞。
2026/06/18 15:17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841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