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去年發生一起陳姓水電工與未滿16歲女生發生關係,並拍下性愛影片、共同施用喪屍煙彈的事件,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月。(張志康攝)
基隆市一名已經成年的水電工,113年7月與一名未滿16歲的女生交往,交往期間不僅與其發生關係,還拍下性愛影片,並共同施用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毒品,在女生家長發現後,提告妨害性自主。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為男子涉犯《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從事水電業的男子,113年7月認識了未滿16歲的小美(化名),兩人並旋即交往,去年1月,陳男帶小美在仁愛區某賓館開房,除發生性關係外,小美還拿陳男隨身的智慧手機拍下了兩人之間的性愛影片。
去年3月,小美又到陳男租屋處約會,兩人先是施用了俗稱「喪屍煙彈」的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然後又在小美同意的情況發生性關係。兩人的交往自然難以瞞過小美的父母,小美的母親報警要求警方查辦,去年7月,警方持搜索票赴陳男的住處進行搜索,除查扣拍攝性愛影片的手機外,竟在另一名男子的手機中發現小美與水電工發生關係的性愛影片。
在偵查過程中,小美向檢警表示,不管是施用依托咪酯或是發生性關係,都是她自願的,因為水電工本來就是她的男朋友。法官在檢視拍下的影片,也發現小美在過程中並沒有表現出不願意及抗拒等情況,因此並沒有強制與她發生關係的問題。
法官認為陳男在案發後坦承犯行,雖未與小美及其母親成立調解,但小美的母親在審理過程中,也曾向法官表示請予被告從輕量刑,認為水電工犯刑法與幼年男女性交罪,共2次,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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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4:4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327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