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書記官翻拍被害人性影像、應召女照 北檢自清偵辦起訴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一黎姓書記官,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偷翻拍偵查卷證,傳給同事、取笑當事人,甚至翻拍偷拍案件被害人性影像,及警方查獲應召站時應召女的影像,存放在手機裡讓自己隨時可觀賞。北檢自清自檢,發動搜索、傳喚黎男到案,訊後10萬元交保。全案偵查終結,黎男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目前已調離現職,待北檢召開考績會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起訴,黎姓男子於2023年1月31日起擔任北檢書記官,同年2月13日起在偵查組辦理紀錄業務。卻自2024年3月19日起,黎男多次在書記官辦公室裡,利用收案卷、整卷之際,以手機拍攝警察機關移送資料內的報告書、筆錄、照片,或開庭時依檢察官指示,當庭以其手機拍攝當事人庭陳之手機畫面後,再以Line將含有案件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事項的文書、照片,傳送給同在北檢,與案件偵查無關的書記官,並以戲謔、輕浮的口吻評論。

不僅如此,黎男且利用處理偵查案卷機會,以手機翻拍北檢案管系統、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基隆地檢署偵查卷卷面及北檢公文後,同樣Line給與案件無關、在北檢行政科室任職的書記官,以戲謔、輕浮口吻嘲笑。

甚至利用職務機會,高達9次,以手機拍攝被害人遭偷拍的性影像,及員警查獲應召站時,應召女的照片,存放在自己手機內,以供瀏覽、蒐藏。種種行徑,經北檢自清自檢,發現黎男至今年(2026年)1月13日止,共犯案29次。北檢於5月21日主動簽分他字案,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指揮偵辦,5月27日聲請搜索票獲准,6月1日發動搜索,傳喚黎男到案,訊後諭令10萬元交保,北檢同時也調整黎男職務,避免有再接觸卷證之機會。

經偵辦後,認黎男擔任書記官職務,違反勤務紀律,知法犯法,實屬不該。考量其無前科,犯後坦認犯行、痛表悔悟,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檢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2026/06/1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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