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4月父外遇離婚失聯44年,她只見過兩次面還要養爸爸?法院裁定,無須負擔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從小到大,父親幾乎不存在於人生裡。一名女子因父親在她出生僅4個月大時便與母親離婚,往後44年不曾支付扶養費,也鮮少聯繫,雙方形同陌路。當父親晚年可能面臨受扶養需求時,女子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長期未盡保護教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子無須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女子小晴主張,父親阿維(均化名)在她僅4個月大時,便與母親離婚。之後,父親從未支付扶養費,也不曾盡到照顧、探視或教養責任,她一路由母親獨自扶養成人。多年來未曾履行身為父親應盡的義務,雙方感情極度疏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未來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令人意外的是,阿維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一切屬實。他當庭表示,女兒所述內容正確,自己確實沒有扶養過她,也說不出任何合理理由解釋當年為何未盡父職,因此,同意女兒提出的請求,並同意由法院直接裁定。
小晴的母親也證稱,當年因阿維外遇導致婚姻破裂,在女兒剛滿月不久便帶著孩子返回娘家生活。雙方辦妥離婚後,阿維便徹底退出母女生活圈,不僅未曾支付任何生活費,也從未關心女兒成長過程。女兒從小到大完全由自己及娘家親屬協助撫養長大。數十年間,父女僅在祖母祝壽及外婆告別式等家族場合碰面兩次。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法院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認為,阿維身為父親,在女兒未成年期間依法負有保護、教養與扶養責任,卻自幼即完全缺席,長年未提供經濟支持,也未參與成長過程。無論從主觀態度或客觀事實觀察,都已嚴重違背父母應盡義務。
法官指出,若在此情況下,仍要求小晴於父親晚年負擔扶養責任,不僅有失公平,也違反法律設置例外規定的立法精神。因此,認定阿維長期未盡父職情節重大,符合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要件,判決小晴對父親阿維的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2026/06/18 11: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33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