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吳姓女子明知國小同學王女與柯男為夫妻,竟趁王女在外地工作,與柯男在產業道路親暱幽會,發關根據行車紀錄器等對話事證,判吳女應賠償王女50萬元定讞。(資料照片)
屏東一名王姓女子與吳姓女子國小起相識20年,2人婚後家庭時常相約出遊,然而吳女卻對王女丈夫柯男展開攻勢,多次與柯男在車內及自家餐廳幽會,還留下接吻、擁抱等親密畫面,王女發現後與柯男協議離婚,並對吳女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屏東地院判處50萬元賠償後,吳女認為過重上訴,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定讞。
吳、王2女為國小同學,事發時均已婚,吳利用王女在外地工作經常不在家的機會,與王女丈夫柯男發生婚外情,民國113年多次在偏僻的產業道路及吳女經營的餐廳內幽會。王女發現後婚姻因此破裂,王女也向吳女起訴求償100萬元。
吳女在法庭上辯稱,王女與柯男分居多年,更強調自己是因為面臨離婚與貸款等壓力,一時失慮才「被動」接受柯男的追求,且始終拒絕更進一步的非分之舉。但法官從行車記錄器錄音發現,吳女並非被動,曾主動口出「那我要摸哪」、「我是很會誘惑人」「那我要搖大力一點」等露骨的調情言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酌王女同時遭受配偶與好友背叛,精神承受巨大打擊,且兩造之教育程度與資力,判處吳女應賠償50萬元。吳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原審判賠50萬元並無不合,駁回吳女上訴,全案定讞。
2026/06/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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