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視採證影像確為懸掛在車輛後方車斗載運腳踏車手把上,認掉落物為口罩也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人視線而發生事故風險而駁回。圖/讀者提供
杜姓男子去年5月間駕駛小貨車,經台86線台南匝道處,遭民眾檢舉車上所載貨物掉落而挨罰1萬2千元,他喊冤掉落物僅是乘客隨身口罩而非載運貨物,法官檢視採證影像確為懸掛在車輛後方車斗載運腳踏車手把上,認掉落物為口罩也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人視線而發生事故風險而駁回。
杜主張,道交條例所稱「裝載貨物」應指駕駛人有裝載、固定及運送義務物品,而本案掉落物品僅為乘客隨身口罩,並非駕駛人裝載或運送貨物,若將乘客個人物品也納入,將使規範範圍過度擴張,與立法原意不符。
他說,駕駛有責任確保裝載貨物安全,惟乘客隨身小物,駕駛客觀上難以全面監督與防範,若一律將此責任加諸駕駛,顯然逾越合理注意義務範圍,處罰過重。且本案僅為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危險性極低,而原處分卻逕以高額罰鍰及講習處理,顯然與實際危害程度不符,有違比例原則。
台南市府交通局說,經審視舉發機關提供錄影採證畫面,可見杜所駕駛車輛,後方所載腳踏車上口罩於行經該地點時掉落。同時,杜駕駛自用小貨車於「高、快速公路」違反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駕駛罰鍰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交通局也說,該局並無裁量權限,必須依相關規定法律效果始可作成未逾越母法規定羈束處分,杜稱裁罰過當,容有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可見,自杜車上掉落口罩原本懸掛於其車輛後方車斗載運腳踏車手把上,並自該腳踏車把手處脫落而飛起掉落至車輛後方地面,足見該掉落物確屬車輛所載運物品無誤。
法官認為,杜並未符合道交條例處理相關規定得僅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要件,因此,交通局依道交條例規定及裁罰基準表,裁罰1萬2000元,依法有據,裁量也符合其裁量基準表所列裁量標準,並無逾越裁量基準或裁量濫用、怠為裁量。且縱使掉落物為口罩,也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視線而造成發生交通事故風險。全案可上訴。
2026/06/18 09:4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7380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