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愛心捐助金」能否由企業強制扣除的案件,引發關注。(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愛心捐助金」能否由企業強制扣除的案件,引發關注。法院提醒,凡涉及勞工個人財產權益的事項,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工協商一致,不得以任何名義強制收取費用,否則須承擔返還責任與敗訴風險。
大陸《工人日報》報導,案件主角王齊(化名)原在吉林一家公司擔任保安。入職時,他在員工登記表上填寫個人資料並簽字捺印,但表格尾端另印有「本人自願參加公司的愛心捐助活動」字樣。此後,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20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95元)作為「互助金」。王齊離職後認為,公司從未清楚告知該筆款項用途,也未徵得其明確同意,因此申請仲裁,要求返還被扣除的2160元互助金,並獲仲裁支持。
公司不服,向長春市九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互助金是公司組織員工自籌的救助基金,員工若遭遇突發災害或意外,可申請救助,且相關章程已張貼公示,王齊在入職時也已自願參加。公司另指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已簽署協議,載明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王齊無權再主張返還。
但王齊表示,自己入職時只是在填寫基本資料,並不知道所謂「愛心捐助」具體內容,公司也未向他解釋。他的工作地點在分公司,與公司主張張貼章程的總公司並不在同一區域,因此並未看到相關公示。至於離職協議,他則稱是公司要求離職必須簽署,自己並未仔細閱讀,公司也未交付文本。
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登記表雖有王齊簽字捺印,但整體內容為公司預先製作的格式文本,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充分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也無法證明王齊對扣除互助金確實知情、自願。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按月從工資中扣款,違反自願原則,應予返還。
承辦法官指出,勞動報酬是勞工維持生活的重要保障,未經勞工書面明確同意,企業無權單方從工資中扣除任何名目費用。尤其在勞動關係中,企業通常處於較強勢地位,勞工面對預先擬定的表格與條款,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放棄工作。所謂格式條款,絕不能成為企業規避責任的「免責金牌」。
2026/06/18 09: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8001209-26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