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徐男透過某教育協會媒介,負責提供新北市某區國小生課後課外學習、探索活動等共學共遊。他於民國113年12月至114年2月間,利用辦理新生宿營、搭乘捷運、在便利商店用餐時,以手撫摸國小男童的大腿、生殖器、臀部等處得逞。
警方於去年5月20日到徐男位在桃園市的住處搜索時,查獲徐男的手機及電腦,經數位勘察鑑識扣案物品後,查出徐男涉嫌偷拍男童如廁或洗澡時裸露下體的性影像。
台灣高等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處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6/06/17 19:58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6946&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