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去年發生女友盜賣男友房產案件,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為被告陳女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張志康攝)
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一定是自己的財產嗎?如果明知只是「借名登記」,卻任意處分財產,一樣會吃上官司。基隆市近日就有這樣的案例,男友將自己的房產借名登記在女友名下,女友卻逕自盜賣,且將售房所得私吞。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女友觸犯侵占罪,遭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房款250萬元。
杜姓男子與陳姓女子是一對情侶,杜男110年在基隆市購買一處房產,但因為杜男名下還有多筆債務,為避免麻煩,將該處房產登記在叔叔名下。不過,因為叔叔後來打算自己買房子,為了能夠順利以比較好的利率申辦房貸,於是與杜男商議,換個人借名登記。杜男與擔任房屋仲介的陳姓女友商議後,113年1月以形式上的買賣,將房產改登記在陳女名下。
只不過,正所謂「清酒紅人面、財帛動人心」,杜男原本只覺得房產只是換個人登記而已,沒想過自己深信不疑的女友會有其他想法。然而,陳女似乎並不如杜男想得那麼簡單,陳女或許覺得房產既然已經登記在自己的名下,自己當然就有處分的權利。去年8月,竟將該處房產以新台幣2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蘇姓女子,並將房款私吞。杜男在得知陳女私自出售房屋後,當場勃然大怒,隨即報警提告陳女。
基隆地檢署調查時,陳女還當庭辯稱該處房產是杜男贈與給她,但杜男及叔叔卻提出證據,證明叔叔因為要購買新房,未免影響房貸利率,所以才要求杜男另外找人借名登記,同時,房屋在登記陳女名下時,陳女也從未實際負擔任何費用,檢察官去年12月起訴陳女。
法官認為,陳女明知房屋只是借名登記,地檢署調查時,陳女還堅稱是杜男贈與,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法官在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後來已經將部分犯罪所得提存,認定陳女觸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外,也將沒收陳女的犯罪所得250萬元。
2026/06/17 15: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700305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