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日前赴被害人台南住處取款492萬餘元,落網後檢警向上追查,發現付款收據上頭,出現吳姓男子的指紋,因而將其列為同案被告,並進一步查出吳男疑負責準備「偽造單據」與「假工作證」,一審吳男被依詐欺罪判刑二年,併科罰金一萬元。吳男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理由是「證據不足」。全案可上訴。
李姓男子負責擔任詐騙集團車手,112年10月30日,依照指示前往被害人家取款492萬5874元,得手後再依照指示將這筆鉅款放在某快速道路匝道下方的空地,由其他成員收走,從頭到尾都沒有與任何人接觸。
檢警在「付款收據」上發現一枚指紋,進一步追查到吳姓男子的指紋,而在案發後一個多月後,吳男又因為捲入其他詐騙案,且當時身上查獲偽造工作證,因而一審法官認定,吳男在主觀上有參與犯罪意圖,非偶然捲入,一審依詐欺罪判處李男二年十月,併科罰金12萬元,吳男則遭判二年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吳男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重新審理,法官認為雖然現場留有被告之指紋,但單憑此一跡證,尚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罪行為,採取「證據裁判原則」,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故撤銷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可上訴。
2026/06/17 11:21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6637&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