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共學老師偷拍私密處、猥褻8童共犯16罪 輕判5年半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間教育協會徐姓共學老師,從113年到114年利用提供課後接送、陪同用餐、撰寫作業及戶外活動的機會,對8名男童分別猥褻或偷拍男童洗澡裸露全身的隱私部位照片,最高法院考量徐男坦承犯行,並與部分男童家長成立民事上和解並賠償完畢,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及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16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定讞。
徐男在某民宿辦理新生宿營時,在該民宿房間內,趁男童躺在床上休息時,手伸進對方褲子,徒手撫摸其生殖器,男童雖心感有異,惟因徐是共學老師,而隱忍未反抗,徐即以此方式對猥褻行為得逞。
徐男在114年5月14日18時30分許,將2男童帶往新北市某公園遊玩後,見一童獨自1人玩耍,竟用手觸碰男童大腿、臀部及生殖器等部位,以此方式對為猥褻行為得逞。
經警於114年5月20日7時30分許,依法至徐位在桃園市之居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及電腦,又始悉其他基於無故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於114年5月20日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存取內含有身分不詳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檔案而持有之。
高院認為徐身為教育協會共學老師,本應盡力照護、指導兒童,竟為滿足一己之性慾,偷拍兒童性影像、對被害男童為強制猥褻行為,侵害被害兒童之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權,對被害兒童之身心健全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6/17 11: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700201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