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男子從陸軍退伍,為後備軍人,去年因搬離戶籍地,沒有依規定申報住址異動,導致後備指揮部,無法將教育召集令送達到他手上,因無法參加教育召集被送辦;偵審期間,李男都認罪,法院考量,他無前科,審理後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李男陸軍退伍,為後備軍人,2025年搬離戶籍地,沒有依規定申報住址異動,導致後備指揮部,無法將教育召集令送達到他手上,導致無法參加教育召集,被依法送辦。
陸軍依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令及警方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佐證李男犯行,他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偵審期間,李男都坦承犯行,法院考量,他認罪,無前科,一時失慮犯案,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審理後,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2026/06/17 11:0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663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