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出租行為,不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本報系資料庫
民眾出售房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不得出租」。屏東稅務局提醒,從今年6月1日至7月31日辦理清查作業,若查獲原核准適用自住稅率的土地實際有出租情形,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民眾不可掉以輕心。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申請按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包括俗稱的「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不過,除了須符合自住住宅相關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定期間內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等規定。
其中,「一生一次」優惠規定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一生一屋」優惠則要求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出租認定範圍不僅限一般租賃,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出租行為,同樣不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稅務局指出,由於租賃資料建檔及勾稽作業存在時間差,因此每年都會針對以前年度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進行後續清查。若發現申報時未據實揭露出租情形,導致不當適用10%優惠稅率,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並補徵稅款。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甚大,一旦遭查獲不符資格,補稅金額可能相當可觀。民眾出售房地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各項適用條件,並於申報時誠實填報相關資料,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事後遭補稅,增加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2026/06/17 10: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145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