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宗(化名)婚後四處拈花惹草,與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關係,氣得她拿出預先在家中客廳放置的錄音設備,側錄到丈夫與他人的親密對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宗(化名)婚後四處拈花惹草,與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關係,氣得她拿出預先在家中客廳放置的錄音設備,側錄到丈夫與他人的親密對話,據此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沒想到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錄音檔是妻子未經同意竊錄丈夫在私領域的談話,嚴重侵害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不具證據能力;加上妻子無法證明錄音內容為真,最終判決小美敗訴,還得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美與阿宗於民國100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子。小美主張,丈夫婚後行為不檢,與多名女子過從甚密,甚至多次發生性關係。她強調,丈夫與他人的對話內容「親密又煽情」,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嚴重破壞婚姻圓滿,讓她精神痛苦不堪,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丈夫賠償100萬元。
然而阿宗到庭後全盤否認,先是否認自己是錄音檔中的對話當事人,質疑現今科技發達,音檔可能遭偽造變造;更反擊指出,妻子早在111年8月就因外遇被抓包而離家出走,甚至與小王同居,對這段婚姻早已無夫妻之情。阿宗強調,妻子未經同意就潛入他住處放置錄音設備,全天候監聽他的所有言談內容,嚴重侵犯隱私權,該證據應予排除。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美未經丈夫同意,在對方私領域空間裝設錄音設備,長時間竊錄非公開談話,已嚴重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隱私權。且小美當時已離家,該處已是阿宗個人生活空間,阿宗對自身言談自有合理隱私期待。
法官進一步指出,縱使小美主張是為了蒐證丈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以侵害配偶隱私權的方式來維護婚姻圓滿,不僅目的與手段相違,更有違比例原則,不能認為適當」,因此認定該錄音檔不具證據能力。
此外,阿宗始終否認自己是錄音檔中的對話者,小美原向法院聲請進行聲紋鑑定,但事後又改口稱「直接勘驗光碟即可確認」,不願送請專業鑑定。法官認為,聲音辨識涉及專業科學技術,須以精密儀器進行聲紋比對,無法僅憑當庭播放、以人耳辨認,小美既未舉證錄音檔形式真正,法院也無從採信該證據。
由於唯一證據遭排除,小美又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丈夫有侵害配偶權行為,法官認定她未盡舉證責任,判決駁回其100萬元求償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也由小美一肩扛起。全案可上訴。
2026/06/17 06: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700001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