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亮刀的送貨員周姓男子拘役55日。(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送貨員周姓男子在賣場使用推車時,因其推車與同為送貨員的劉姓男子的推車發生碰撞,竟氣得亮出美工刀逼近對方,嚇得對方報警。全案檢方偵結,聲請簡易判決。一審以周男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被告周男與劉男均送貨至二林鎮的1家五金百貨生活館,當時周男使用推車不慎碰撞劉男使用的推車,致推車上的物品掉落,周男聽到劉男說「不會喊一下」(台語),竟氣得從上衣口袋內取出美工刀,持刀逼近劉男。
劉男心生畏懼,嚇得向彰化縣警局芳苑警分局報案。被告周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雖供述坦承與告訴人劉男發生糾紛後,有拿出美工刀,但周男辯稱,他沒有拿美工刀面對告訴人,持美工刀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人身安全。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周男所為涉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為智慮成熟的成年人,竟不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之糾紛,而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審酌被告周男犯後坦承有持美工刀的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從事送貨司機、無負債,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妨害自由前科,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5日,全案可上訴。
2026/06/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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