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16)天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提高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至7年、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增訂處置義務人相關連帶責任等。
三讀條文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應回收廢棄物除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外,也納入販賣業者及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
為因應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回收的需求,三讀條文明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經核准後據以執行。
三讀條文並納入電子圍籬監控,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自行、協調相關機關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將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關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也從現行的6000元,提高到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規定未申報、回收標誌或標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規定查核或提供資料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避免非法棄置廢棄物義務人藉由脫產或解散公司等手段,規避清理責任,三讀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於令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履行及估計代履行費用數額的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後,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三讀條文並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及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責任,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且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的拘束;該債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由於這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涉及許多制度變革,三讀條文明定於公布後2年施行。
2026/06/16 11: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6001774-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