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早恢復單身!辦完離婚竟還是夫妻,法院認定程序有瑕疵,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對育有兩名子女的夫妻去(2025)年完成離婚登記,雙方也早已依協議分開生活。不料,事後男方發現離婚程序不符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離婚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因此,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判決指出,男子阿哲與女子小涵(均化名)於2017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兩人因感情生變,經過長達近9個月協商後,於去年9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過,阿哲事後向法院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只是應他的請求在文件上簽名,並未親自見聞雙方表達離婚意願,也沒有向小涵確認是否同意離婚,因此,不符合民法規定的離婚證人資格,整份離婚程序應屬無效。
小涵則反駁表示,雙方歷經長時間協商才決定離婚,所有財產及子女相關事項都已討論完成,離婚協議書也是由她製作,夫妻雙方均已簽名確認,且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足見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應僅因程序問題否定離婚效力。
法院審理時,傳喚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兩人均坦承,當時並未親眼見到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也沒有親耳聽見雙方表示離婚意願,只是受請託在文件證人欄位簽名。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除了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還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且該等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真意。此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婚姻關係變動的慎重性與法律安定性。
法院強調,雖然法律並未要求證人一定要在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當場見證,但至少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意思表示。若只是單純受託簽名,而未實際了解當事人真意,即不符合民法規定。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均未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意願,因此離婚協議書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若未依法律所定方式進行,即屬無效。即使兩人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也無法補正原本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法院認定,雙方辦理的協議離婚自始無效,不發生法律上離婚效力,婚姻關係至今仍持續存在。
2026/06/15 14: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500107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