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神岡區113年10月發生一起恐怖死亡車禍。(本報資料照)
劉男主張沒有過失,台中地院一審仍依過失致死處6月。(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神岡區113年10月發生一起恐怖死亡車禍,一名55歲的劉姓聯結車駕駛,行經中山路時左偏超越同向的65歲羅姓女騎士,結果3秒後劉男車輛突「跳動一下」,最終發現是羅女捲入大車行車氣流,捲入車底當場死亡,全案經一年多審理,即便劉男主張沒有過失,法官仍依事故鑑定認劉男駕駛行為,與羅女未禮讓同為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劉男駕駛聯結車沿中山路往神岡方向行駛,行經事故地點時,因某管線工程公司承攬台水第四管理處大雅營運所神岡區中山路、厚生路汰換管線工程,劉男為了閃避工地,偏左超車同向的騎士羅女。
而短短3秒後,劉男因後面車斗跳動一下,這才得知羅女因大型車輛產生的行車氣流,人車倒地捲入車底,輪胎也壓過其頭頸部,受有頭頸部鈍挫、顱腦損傷及顱骨骨折,當場死亡,台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劉男辯稱當聯結車司機已11年,當天正準備要下班回家,否認犯罪、沒有過失,劉男辯護人也主張,劉男已減速,認為他超越機車後,機車應該放慢速度禮讓直行車,羅女是自己失去重心,突然車整個偏移,劉男沒有預見可能性。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發現劉男減速幅度不明顯,若非劉男超越羅女車輛,也不會造成羅女人車倒地,且相關交通事故鑑定認,羅女騎乘機車未讓同向直行車先行,以及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措施,同為肇事主因。
同時法官譴責,劉男未能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羅女死亡,並造成羅女家屬承受無法抹滅傷痛,犯後否認,但已與羅女家屬調解並履行完畢,對方也請求從輕量刑,考量一切情狀後,法官依過失致死處劉男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2026/06/15 12: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500201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