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性侵女同事刑事連遭判刑,民事賠償部分卻因被害人報案後2年多才提出求償訴訟,遭二審法院認定超過追訴時效,逆轉改判沈男免賠50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沈姓男子於民國111年間在車內性侵女同事小晴(化名)得逞,刑事部分歷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均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然而,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卻出現驚人逆轉。小晴向沈男索賠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一審原本判決沈男應賠償50萬元,但沈男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作出逆轉判決,認定小晴提起訴訟時已超過2年的民事追訴時效,判決沈男完全免賠定讞。
本案刑事判決指出,沈男於111年6月6日晚間駕車搭載小晴返家時,將車停靠在路口,無視小晴抗拒並利用體型優勢強行侵犯,導致小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沈男雖辯稱雙方處於曖昧關係、屬合意行為,但法官不予採信,於115年判處沈男3年8月徒刑,全案目前仍上訴中。
但在民事賠償部分,卻因法理時效產生關鍵翻盤。小晴抗辯指出,本案曾一度因證據不足獲檢察官不起訴,直到113年3月收到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書狀後,她才確知沈男的侵權行為,因此認為2年的求償時效應該從收到起訴書那天開始計算。
不過,高高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無情打臉小晴的法律觀。法官指出,法律規定的2年求償時效,是從被害人「知道受害及加害人是誰」的那天起就開始算,而不是等到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才算數。法官認為,小晴在案發隔天就立刻前往警局報案並清楚指控沈男,代表當時早就完全知情。
由於小晴直到114年5月才驚覺並提出民事求償,距離案發報案早已超過2年法定期限。既然沈男依法提出「時效過期」的抗辯,二審法院最終只能依法廢棄原判決,改判沈男不用賠償任何一毛錢,全案民事部分就此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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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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