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討債持鋁棒木棍凌虐1小時致死 男監看沒動手判5年9月定讞

討債持鋁棒木棍凌虐1小時致死 男子在旁監看沒動手 判刑5年9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民國111年因被認為欠債,對方押走後持鋁棒木棍凌虐1小時致死,動手梁男等人遭判處8至12年半不等徒刑,在旁「監看」沒有動手的劉家豪另案遭起訴後,最高法院考量劉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減刑後,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5年9月定讞。

劉家豪民國111年10月4日晚上接獲梁姓友人通知,梁與王因與陳有細故糾紛,為向陳索討5萬元款項,經王女誘騙陳至「溫州公園」,梁男及多名少年強押陳並載至桃園市大園區「處理」,由梁等人分別以鋁棒、木棍及徒手等方式毆擊、踹踢陳之頭部、軀幹及四肢等處,劉家豪則在旁監看助勢,時間長達1個多小時,造成陳因此受有全身多處大面積挫傷、瘀傷等傷害。

劉家豪可預見陳遭受如此長時間之毆打凌虐,且斯時身體狀態已多處負傷而虛弱不堪,倘未將其即時送醫或為必要之處置,將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竟僅於渠等之施暴行為結束後,搭載陳返回「溫州公園」將之棄置在該處逕自離去,陳顱內出血、橫紋肌溶解症及皮下多量出血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將劉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劉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劉在梁等人施暴期間並未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可認劉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顯然較輕,且高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賠償金完畢,被害人之父母亦同意法院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改判5年9月,劉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6/15 11: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500167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