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判越南籍阮女違反銀行法,2年徒刑、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
越南籍阮女經營美甲美睫店、熱炒店當掩護,暗中與同鄉阮男為色情業者將新台幣地下匯兌至越南,2年共匯出約597萬元,卻僅賺得1萬8400元手續費,嘉義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決阮女2年徒刑、緩刑5年,理由是阮女坦承犯行、犯罪所得不算多且已繳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越南籍女子阮氏利用在嘉義市經營「美甲美睫店」、「熱炒店」當地下匯兌據點,與阮男共同經辦非法台灣與越南間的跨國地下匯兌,阮女在包括台銀、中華郵政、土銀、彰銀等7家金融機構開戶,與阮男在越南開設的銀行帳戶對接,由阮男將等值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或收取越南盾後交由阮女在台灣交付新台幣現金。
阮女大客戶是洪姓男子,洪男是色情掮客,專門媒介越南妹從事性交易,洪男將越南妹賺取的「皮肉錢」透過阮女地下匯兌至越南妹家鄉的帳戶,自民國110年12月至112年5月間以此方式匯出新台幣約597萬元。
法官審理,阮女主要數名固定客戶經辦地下匯兌,每筆收取手續費150元至500元不等,自110年9月起至112年9月間,2年共賺得1萬8000元。阮女違反《銀行法》為最輕本刑3年徒刑之罪。
考量阮女在偵查階段自白,繳回犯罪所得1萬8000元,減輕其刑,判處阮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萬元,沒收犯罪所得。
2026/06/14 16: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400200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