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林在培論告浩鼎案時怠於執行職務等,士檢將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林在培不服興訟,北高行二度判他勝訴,撤銷原處分。士檢提上訴,二審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士林地檢署今天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於收到判決後,審酌全案情節,在後續之訴訟程序,依法為訴訟上之各項必要主張、舉證及說明,以確保法院判決之妥適與正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更一審判決未實質審酌林在培所主張原處分在程序及實體上的多項違法情事,且先前發回意旨要求調查之事實仍未釐清,理由亦有不足,因此有再行調查審認必要,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另指出,關於前後任主任檢察官評核意見不一致,重點不在於由誰評定,而應聚焦於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是否屬實,以及林在培是否確有提出論告書及工作執行情形。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間以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用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前中研院長翁啟惠為由,將翁啟惠、張念慈依貪污罪起訴;108年間,檢方在一審判無罪後放棄上訴而確定,已退休的林在培即是此案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108年間,士林地檢署以林在培承辦浩鼎案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還在最終言詞辯論前幾天才將被告的500頁答辯狀交給協辦的主任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綜合考量平時考評紀錄後,將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林在培不服,主張並無怠忽職務情事,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遭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林在培的職務評定,未將前手主任預評及相關平時考評紀錄提供職務評定審議會參考,致審議基礎不完整。後手主任僅於短暫考評期間即作成與預評迥異的評價,且未經充分調查與審酌有利、不利事項,未達良好的評定,並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士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2026/06/14 15:5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573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