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深夜約女網友見面,竟將女子拉進公園身障廁所,以掐住脖子控制方式強脫衣物性侵得逞,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許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女網友,雙方深夜相約見面,許竟將女子拉進公園身障廁所,以掐住脖子控制方式強脫衣物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審理時,許辯稱是合意發生,女子曾說喜歡被掐脖子,只是在意他沒戴套,合議庭不予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2024年間經由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女網友,雙方相約於同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前往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一間餐廳探班友人,隨後一起前往南門公園散步聊天;隔天凌晨3時許,許竟將女子強拉至公園身障廁所,掐住脖子強制性交得逞。
案經女子於同日凌晨4時許,撥打衛生福利部113保護專線通報遭受性侵害,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許姓男子承認有在身障廁所發生性行為,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若他長時間掐住女子頸部,以強制力方式進行,恐造成女子窒息,並未發生這種結果。
許認為,在聊天過程雙方已親嘴、擁抱,對方也讓他撫摸胸部、臀部,是因為有阿伯經過,女子說「有人」;他詢問要不要去廁所,女子同意且還自己解開裙子,兩人合意發生性行為。至於掐脖子是女子曾說,喜歡親吻的時候被掐脖子,他才這樣做,但力道沒有很大。
許指出,依據雙方INSTAGRAM對話紀錄,他稱「我一時衝動沒有忍住」,女子則稱「戴套跟詢問意願很重要,更不能錄影」;他認為自己做的不對部分是沒有戴套,從2人對話紀錄亦可見女子可能是在意他未戴套而為性行為,恐懼因此感染性病,或者懷孕。
且女子對話稱「如果不生病就不會告你」,可推知對方在意的是身體是否因而生病,他道歉是基於未戴套,而非強制性交;女子事後還讓他載回住處附近,主動要求他載去驗傷、購買事後避孕藥,繼續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絡,均可證明他沒有以強暴或違反女子意願方式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指出,女子從警詢、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證述一致,並無瑕疵,均指出許姓男子先在公園強吻、襲胸,她閃躲制止;後來許將她強拉進身障廁所,拉脖子控制她,把她壓在洗手台,強脫洋裝性侵得逞,因為她一直掙扎反抗,許在性侵約10分鐘後停止。
女子在案發後1小時即撥打113求助,社工詢問「這麼晚的時間來電‧‧‧我們這支服務全台灣的家暴諮詢電話,是有什麼事情要討論嗎」,女子回「性侵害也算嗎」,社工詢問「你現在是在猶豫,要不要去做相關的處理是不是」,女子答「對」。
合議庭認定,依據女子驗傷診斷書記載:頸部雙側受有多處擦傷、瘀傷等,可證許姓男子確實掐住她脖子,且力度非輕;許在警詢中承認「沒有詢問對方的意願」,偵查中也稱「口頭上沒有講想要發生性關係」,堪認其確實違反女子意願,以強暴方式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審酌,許姓男子與女子僅為網友關係,並無感情基礎,竟毫不尊重女子性自主決定權,為求滿足一己性慾,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致使告訴人心理上產生難以磨滅陰影;許相關辯解均不足採,且未見悔意,亦未與被害人調解獲得諒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2026/06/14 15:2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56572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