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吳姓男子放任寵物犬亂竄衝到馬路上,導致柯姓婦人載李姓婦人騎車擦撞到犬隻摔車受傷,法地院判決吳應分別賠償67萬及6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吳姓男子放任寵物犬亂竄衝到馬路上,導致柯姓婦人載李姓婦人騎車擦撞到犬隻摔車受傷,法院將吳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柯婦、李婦再向吳求償合計175萬餘元賠償,吳主張請求金額過高,應扣除酌減,台南地院判決吳應分別賠償67萬及6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務農的吳姓男子沒有將寵物犬套上狗繩,放任犬隻亂竄,2022年8月3日下午3時許,柯姓婦人騎車載李姓婦人騎車經過台南市柳營區義士路3段時,因犬隻衝到馬路上與車輛右側車身擦撞,導致兩名婦人摔車,吳才趕緊外出查看。
柯婦因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撕裂傷、右側大腿挫傷、膝部挫傷、右足部傷口蜂窩性組織炎、右肩旋轉肌群肌腱拉傷斷裂;李婦受有右膝外傷性血腫傷害、頭部鈍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機車也受損。
吳在員警到場後,主動承認自己是飼主,符合自首要件,台南地院依2023年7月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確定;柯婦、李婦共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兩人分別請求醫療、交通、看護、機車維修、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141萬9052元、34萬2284元。
吳姓男子主張,對醫療、就醫交通、看護、機車維修、精神慰撫金等金額有意見,認為請求金額過高,應扣除、酌減;如李婦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稱血小板增多症住院及需休養照顧起居,與車禍事故無關,應不得請求。
合議庭認定,吳放任犬隻亂竄導致柯婦、李婦受傷,有刑事判決為憑,對事故發生應負過失全責,兩名婦人請求吳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經扣除與事故無關的相關費用,及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事故受傷情況,認定吳應賠償柯婦、李婦精神慰撫金20萬、5萬元。
合議庭審酌,柯婦得請求的醫療、就醫交通、看護、機車維修、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67萬9855元,李婦得請求金額總計6萬46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2026/06/14 10:0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522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