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涉現金賄選案,高院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涉入現金賄選案件,歷經一、二審有罪判決後,在花蓮高等法院更一審出現逆轉,改判無罪。法院指出,原本主要依據行賄對象的自白,但相關證據欠缺補強,因此難以形成有罪確信,全案仍可依法再上訴。嚴惠美是否重返議員選戰,仍在評估中。
判決書指出,本案起因於嚴惠美當選本屆縣議員並宣誓就職後,遭競選對手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質疑其在選舉期間涉及現金賄選,並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審理,同時檢調單位也接獲檢舉展開調查。
檢方偵辦過程中,有兩名被認定的收賄者供稱,嚴惠美在拜票過程中,於握手時將新台幣2000元現金悄悄交付於手中。不過嚴惠美本人始終否認相關指控。
在民事部分,台東地方法院與花蓮高等法院先前均認定當選無效成立,判決確定後,嚴惠美因此被解除職務。
刑事審理方面,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嚴惠美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4年,高等法院二審維持有罪見解。不過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花蓮高等法院於5月29日更一審改判無罪。
嚴辯護律師指出,整起案件主要建立在自白之上,但缺乏其他可相互印證的證據,因此不足以證明犯罪成立。
判決理由則提到,自白因可能涉及減刑誘因,存在較高不確定性,依法必須有補強證據支撐,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本案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依「罪疑唯輕」原則,最終作出有利被告的無罪判決。
2026/06/13 12:4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426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