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前縣議員嚴惠美。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遭控現金賄選,一、二審均判決有罪,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高分院認為只憑收賄者自白證據不足,全案還可上訴。嚴惠美考慮是否再投入議員選舉。
當選這屆縣議員的嚴惠美,宣誓就職後,遭對手指控現金賄選,並向台東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檢調也接獲檢舉介入調查。
台東地檢署偵辦時,2名收賄者自白嚴惠美利用握手拜票時順勢在手掌上遞留現金新台幣2000元;嚴惠美否認犯案。
這起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花蓮高分院均判處嚴惠美當選無效並定讞,嚴惠美遭到解職。
刑事部分,台東地方法院判處嚴惠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嚴惠美否認犯罪,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仍維持有罪判決,嚴惠美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月29日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無罪。
嚴惠美的辯護律師黃建銘表示,嚴惠美並未以交付2000元方式賄款,收賄者自白證言均欠缺補強證據,不能證明犯罪。
更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因自白受賄可獲減刑的寬典,因此在本質上存有較大的虛偽危險性,須藉由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內容的真實性,及讓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事證,只根據自白無法說服法院確信有罪,本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判決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博齡表示,待與公訴檢察官研究後決定下一步。
嚴惠美是否再投入年底縣議員選戰,她表示,尚未作出決定。
2026/06/13 12:2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6419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