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離婚證人是「虛構人物」 夫妻為了躲債合演假離婚

離婚證人是「虛構人物」,夫妻為了躲債合演假離婚,法官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之前因為債務問題決定辦理「假離婚」,希望藉此降低財務風險,不料,多年後卻衍生法律爭議。丈夫阿傑(化名)向法院主張,當年離婚登記雖已完成,但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存在,甚至證人簽名還是由他親自代簽,因此,依法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阿傑與妻子小晴(化名)原為合法夫妻,兩人於2019年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阿傑表示,當時自己深陷債務危機,夫妻討論後決定採取「假離婚」方式處理財務問題,因此,才簽署離婚協議書。

阿傑指出,離婚協議書上所列的兩名離婚證人,實際上並未到場見證雙方簽署過程,也未親眼確認兩人具有離婚真意,甚至證人欄上的簽名都是由他自行填寫,根本不符合民法規定,因此,向法院聲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妻子小晴在法院程序中並未否認相關事實。她表示,離婚確實是由丈夫阿傑提出,自己當時不知道這樣屬於「假離婚」,至於證人部分也都是由丈夫處理,她從未見過證人本人,也不知道如此辦理可能導致離婚無效,因此,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定。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除了雙方須有離婚真意外,還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聞雙方離婚意思後簽名見證,再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法官進一步說明,法律所要求的離婚證人,不只是形式上的簽名者而已,而是必須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意思,願意為此作證的人。若證人未實際在場,甚至簽名並非本人所簽,即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

法院認定,本案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不但未到場見證,簽名更是由阿傑自行代簽,等同不存在合法見證程序。雖雙方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但因離婚法定要件自始欠缺,該離婚行為依法無效。法院認定,兩人於2019年辦理的協議離婚不生法律效力,雙方婚姻關係從未消滅,至今仍屬合法夫妻,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2026/06/12 12: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200131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