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懷疑尪出軌怒擋看護去路! 「我報警了不准走」代價出爐

嘉義一名人妻阿芳(化名),因懷疑丈夫阿德(化名)與一名女看護小美(化名)過從甚密,當時小美想離開,阿芳竟直接動手拉扯,還用身體擋住大門,嗆聲「我報警了,不准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人妻阿芳(化名),因懷疑丈夫阿德(化名)與一名女看護小美(化名)過從甚密,甚至曾在家中發現對方的衣物、筆電,氣得她直接殺到丈夫住處「堵人」。當時小美想離開,阿芳竟直接動手拉扯,還用身體擋住大門,嗆聲「我報警了,不准走!」結果這一擋,把自己擋成了強制罪被告,遭法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阿德為配偶關係。去年9月14日中午,阿芳前往丈夫位於嘉義市的居所,一進門就看到女看護小美也在屋內,當場醋勁大發、爆發口角。小美自認理虧,東西收一收準備離開,但阿芳不甘罷休,不僅用手拉扯對方,更直接以肉身擋在門口,堅持要等警察到場處理,過程至少持續3分鐘。

阿芳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是小美先踢她,她因身體不穩「反射性」才抓住對方手臂,且目的是要等警察來釐清身分,沒有妨害自由的意思。但法官檢視錄音譯文發現,阿芳當時不斷質問「你做什麼的?你剛打我!」而小美則多次喊道「我要出去,是你拉我!」顯見阿芳確實有阻擋行為。

更打臉的是,阿芳一下說是為了確認小美身分,一下又稱懷疑對方偷金飾、冰箱食物,甚至主張自己是為了保全「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說詞前後不一。法官痛批,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位階遠高於民法上的配偶權,不能以抓姦為由,就動手限制他人離去,否則就是「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具備社會可非難性。

法官審酌,阿芳沒有前科,但犯後否認到底、也未與小美達成和解,因此依強制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6/06/12 05:1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20000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