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丟無專用垃圾袋廢棄物434包 新北清潔隊員圖利3906元 判刑10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永和區清潔隊陳姓隊員,民國110年至111年駕駛垃圾車,前往永和安樂路一處非定點收運處所,容許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之一般廢棄物直接投入垃圾車內,累計共達434包,致該宮廟免予支付垃圾袋隨袋徵收清理費,總計使他人獲取共3906元之不法利益。台灣高等法院將陳依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陳自民國104年起擔任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永和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垃圾車循線、定點收運、社區收運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處理等職務,陳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4月12日止,駕駛垃圾車前往非定點收運處所之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455巷口停放,並容許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之一般廢棄物直接投入垃圾車內,累計共達434包,致該宮廟免予支付垃圾袋隨袋徵收清理費,總計使他人獲取共3906元之不法利益。
一審將陳依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二審高院認為,原判決就陳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數額計算有誤,應審酌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依照檢察官認定之不法利益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及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宮廟接近市場出口常有民眾丟擲垃圾造成清潔問題、犯罪手段改判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2026/06/11 15: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304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