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男子以每月29萬元租金,向進口車商租了一輛要價600多萬元的豪華跑車「保時捷 TAYCAN GTS」,不過陳男才剛上路一個多月,卻多次在國道上嚴重超速遭舉發,導致跑車被吊扣牌照1年,車商因此提告求償吊牌期間損失租金收入。經台中地院審理,判陳男須全額賠償353萬400元,可上訴。
2024年11月,陳男向車商簽約承租豪華跑車「保時捷 TAYCAN GTS」,但陳男去得車輛後卻接連違規,分別於同年12月1日、12月25日及隔年1月15日在國道上嚴重超速,遭舉發開罰,最終該車甚至被吊扣牌照1年處分。
由於該車遭吊牌後無法上路使用,車商也無法再出租給其他客戶,造成車商營業損失,因此向陳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並依雙方契約約定主張,若因承租人違規導致車輛遭吊扣牌照,須賠償吊牌期間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額,以每月租金29萬4200元計算,1年共計353萬400元。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不淡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相關說明,法官視同對車商主張的事實不爭執,並審酌車商提出的租賃契約、超速舉發資料及吊扣牌照執行文件等證據後,認定請求有理由,判決陳男應全額賠償353萬400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6/06/11 12:28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3640&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