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醫院一名黃姓女職能治療師,日前協助一名體重百斤的男病患徒手復健,因為雙方體型懸殊過大,導致黃女手腕嚴重受傷,後續面臨治療、手術,在醫院准許下休165天工傷病假,時限到達後又要求持續休養;院方經評估後要求返院上班,並安排「動手不動口」輕症工作,黃女拒絕後被解僱,她不服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追討薪資與職災賠償。台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為醫院解僱有理,但須賠償36萬餘元,原因曝光。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職能治療師自民國93年起便在該院服務,110年8月間,她幫一名身高176公分、體重高達104公斤的男病患執行姿態與轉位訓練。由於該病患體型碩大且行動不便,黃女在沒有其他醫護同仁協助、僅靠對方家屬聘請的一名看護協助,長時間用雙手重複使勁、硬撐拉扯病患。
當天療程結束後,黃女即感到手部劇烈酸痛,兩天後更出現出力疼痛、掌指關節腫脹及卡頓等不穩定現象,經醫療機構精密檢查,證實因承受過大勞動負荷,受有雙腕三角纖維軟骨損傷(TFCC破裂)及肌腱脫位等嚴重的職業傷害,最終接受右腕關節鏡手術修補,醫院准許黃女休165天的公傷病假。
112年2月,黃女又再以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開立診斷書「不宜勞動及負重工作,需再休養3個月」囑言,向主管續請公傷病假至112年5月20日。不過,院方依據公傷案件處理流程,員工請假須由臨場服務醫師評估傷勢,醫院多次發函通知,黃女皆未現身面談,經評估將其調整職務為「擔任復健科實習生口頭教學及討論」動口不動手的輕症配工,並命她112年4月6日返院上班。
黃女因顧慮傷勢惡化拒絕報到,遭醫院以曠職3日為由人評會決議開除,黃女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復職並求償。台南地院法官函詢醫療機構,證實黃女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可於該日上班執行口頭教學」,法官認為,醫院已承諾依其能力調整無須出力的職務,黃女便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因此認定院方依《勞基法》開除員工合法,駁回黃女要求復職與補薪的聲請。
但在侵權賠償部分,法官認為,醫院明知復健需長時間使用手部,卻完全未衡量女醫護與破百公斤患者間的劇烈體型差距,未採取必要的人力配置與防護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決醫院須賠償黃女自費醫療、就醫交通費、術後看護費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36萬3841元。全案可上訴。
2026/06/11 12:24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53627&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