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提供)
賴清德總統日前公布因應少子化18項措施,考試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將公務員育嬰留停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3足歲以下放寬為滿7歲為止。另增訂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如均領滿6個月津貼時,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津貼。
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口對策的新戰略,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考試院院會今日審議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以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第28條等3項法案的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其中任用法部分條文及考試法第4條、第5條、第28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即函請立法院審議,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於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長周弘憲在院會中指出,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的改變,是臺灣社會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所有政府機關都必須扛起責任。因此在賴總統和行政院公布「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之後,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的調整,考試院也積極盤點與本身職掌事項有關的法規,以最快速度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並經充分討論,於今日院會中順利通過,以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權益保障和家庭支持。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正重點擬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的子女年齡上限再予提高,並增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增加津貼的規定;另放寬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得轉調機關範圍的規定,以及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的事由,希望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相關的修正為:
一、 公保法: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的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放寬為「辦理育嬰(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另增訂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如均領滿6個月津貼時,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津貼的規定。
此外,對於部分公務人員因保險俸(薪)額較低,導致所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金額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得之金額的情形,本次也明定應補足其差額,以強化其養育子女的經濟支持。
二、 任用法:放寬高普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將現行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條件,修正為「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或為親自照護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可調任到與上開所列對象實際居住地的機關,而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三、 考試法: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的事由,將現行「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為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能共同分擔照顧幼兒責任,將現行有關「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的規定予以刪除。
另外,增額錄取人員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事由的部分,也同樣配合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至相關保留及延後分配的期限,則均不得逾3年。
考試院補充,本次修法除了配合「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的相關修正,另在檢討各機關現行的實務運作狀況後,也一併放寬各機關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的限制條件(任用法第10條),刪除升任簡任官等應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的規定,並提高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的職等上限(任用法第17條),以增加機關的用人彈性,並使實際的工作表現成為個人升遷的主要依據。
周弘憲也在院會中表示,為建構友善育兒公務職場,考試院近幾年已陸續修正多項友善育兒進步措施,希望由政府帶頭引領民間跟進。他指示,在今日院會通過的3項法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後,未來應視相關法案的審議結果,以及行政院相關勞動保障法規的修正,即時配套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規命令,以打造更加友善家庭的工作環境。
2026/06/11 12: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2219-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