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
羅姓女子目擊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正在叼捕鴿子,為免鴿子被捕食,對著鳳頭蒼鷹大聲怒吼「放開牠!」,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事後羅女將側拍影片上傳至社群平台,卻遭民眾截圖檢舉騷擾鳳頭蒼鷹自然覓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台北地檢署認為,羅女僅出聲嚇跑,並非以藥物、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不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11日不起訴羅女。
羅女因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9時,路過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附近草地時,目擊一隻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正在叼捕鴿子,羅女為了避免鴿子被捕食,當場對著鳳頭蒼鷹大聲怒吼「放開牠!」,導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
事後羅女將側拍影片上傳至社群平台 Threads,貼文「原以為牠們正在交配,突然發現老鷹抓著鴿子」、「我立馬怒吼,放開牠」,熱心民眾認為羅干擾鳳頭蒼鷹自然覓食,截圖後向保七總隊檢舉,警方將羅女送辦。
警詢時,羅女坦承有大喊嚇飛鳳頭蒼鷹並發文,但否認認罪,辯稱當時只是看見老鷹抓著鴿子翅膀,擔心鴿子受傷,純粹是基於「救助生命」的想法才會出聲喝止,她根本不知道該鳥類是保育類的鳳頭蒼鷹,誤以為只是一般鳥類,沒有騷擾保育類動物的意圖。
檢方認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所謂的「騷擾」是指以藥物、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為。而「其他方法」,在法律解釋上應限縮在與藥物、器物相類似,且會影響野生動物生理性或物理性活動的方法。
根據羅女在 Threads 上的串文截圖與證據顯示,羅女當時除了口頭大聲喝斥之外,並沒有手持任何器物去接觸、追逐、圍捕,也沒有持續性地干擾鳳頭蒼鷹活動,並未造成鳳頭蒼鷹受傷、受困或失去自由活動能力,因此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的「騷擾或虐待」要件不符。認定羅女行為是單純對野生動物生態的自然捕食干擾,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2026/06/11 10: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1100161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