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訂附屬法例,特首可認定刑事案涉危害國安,香港特首李家超9日回應稱,附例目的在於減少爭拗。(中通社)
港府擬訂附屬法例,特首可認定刑事案涉危害國安,外界憂慮這恐進一步擴大國安法的適用範圍。香港特首李家超9日回應稱,附例目的在於減少爭拗。
港府8日建議再就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列明特首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的權力,綜合官員議員發言及舉例,某人干犯某罪行如偷竊,而特首判定事涉國家安全,該案即屬國安案件,在調查、審訊及羈留過程也按國安案件規格處理,例如警方可申請延長羈押被捕人、採用指定法官審理。保安局長鄧炳強稱訂例有助講清法例含意,「不用在法庭內由法官再演繹法律」。
明報報導,香港特首李家超9日稱,發出證明書屬嚴謹和嚴肅的工作,每次都會審慎行事;又稱許多涉國安的敏感情報只有特首可閱覽,資料未必可公開透露。
李家超說,是次附例可讓現時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界定機制更清晰,旨在「減少爭拗」,證明書發出後會按國安法一般程序處理。他強調,附例並沒有增加相關適用範圍,並沒擴充罪行定義、增加罪行、罰則和權力。
而相關舉措在港引發討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說,特首有可能按機密資料判定與國安有關而發出證明書,而即使案件表面上無關國安,涉案被捕者也無從挑戰,也是行政機構權力不受覆核的危險。楊艾文進一步指,日後運作上警方及控方會否等待特首證明書才處理,外界難知道,但認為對案件調查初期或是好事,因為警方未必會將不明顯個案視為國安案,直到特首發出證明書。
2026/06/09 13: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955519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