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黃男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10月徒刑,偷拍部分因逾6個月法定提告期,不受理。(本報資料照)
一對情侶到澎湖旅遊住宿,男子偷拍女友私密性影像,不久,雙方鬧分手,男子心生不滿,竟兩度利用這些私密影像傳LINE恐嚇、惡意羞辱前女友,前女友提告,法官判決,男子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偷拍部分因逾6個月法定提告期,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男與A女曾為男女朋友,兩人於民國113年10月間前往澎湖縣馬公市旅遊住宿某知名民宿,不料,黃男偷偷用手機錄下A女的裸體、性器官及雙方性交行為的隱私影像。
後來兩人分手後爆發感情糾紛,黃男竟於114年3月5日晚間,傳送「放網路上啊」等恐嚇文字及私密影像給A女,同年10月3日再次傳LINE傳送「要看嗎」、「改天我就放上去」等語,甚至將私密影像預存到網路社群公開社團中,截圖傳給A女。
黃男更在內文中用極盡羞辱的字眼,惡意指控A女「很會騙」等,致A女不堪其擾,心生畏懼,憤而報警。檢方起訴黃男涉嫌恐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
法官審理,黃男因感情糾紛而情緒失控,竟持私密影像恫嚇、揚言公開,意圖加害前女友名譽,非常不可取,犯後矢口否認,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沒收其作案手機與性影像。
至於妨害性隱私部分,A女於114年3月間第1次收到恐嚇訊息時,就知道自己被偷拍,卻遲至同年10月間才製作筆錄提告,已逾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內提告的法定告訴期間,因此依法判決不受理。
2026/06/09 12: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900239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