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不顧15歲小女友母親警告,兩人仍發生性行為,挨告認罪賠償和解後,獲台南地院判刑3月,緩刑3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20歲楊姓男子去年與1名15歲少女結為男女朋友,不顧女方母親警告「不准發生性行為」,結果去年7月間,楊男與小女友在台南家中發生性行為,引起少女母親震怒報警提告。事後楊男坦承犯錯及同意賠償2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少女及其母諒解,獲得減刑,法官判刑3月,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起訴指出,楊姓男子與少女交往期間,少女母親即已警告楊男「不准發生性行為」,直到兩人分手後,少女母親得知女兒已失身與楊男發生行為,少女母親即傳訊息質問楊男,對方承認這個事實。
少女母親傳給楊男的訊息說:「你們在一起時,我已經提醒過,她未成年,不准發生性行為,在你家那次已經有拒絕,你為何還強制發生?」,楊男回答:「我承認有發生過」少女母親再問:「所以你還是讓這件事發生了?」,楊男回答:「是」。
少女與其母報警對楊男提告,楊男坦承是在114年7月某日下午,他載少女回到他的住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人情投意合發生性行為。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楊男明知少女年僅15歲,對於性智識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與她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犯案時未違反少女意願、或使用暴力、誘拐等犯罪手段,情節非無可恕。且與少女母親達成賠償20萬元,分期付款的調解,獲得諒解,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可上訴。
2026/06/0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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