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股票雖停徵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所得仍須計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受惠於AI產業發展及半導體供應鏈需求帶動,台股表現強勁,不少企業利用閒置資金投入股市,藉此增加投資收益。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有價證券時,所獲得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依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並非完全免稅,仍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若漏報恐面臨補稅及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的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南區國稅局指出,也因此許多企業誤以為股票獲利不必課稅,不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作為計算基本稅額的基礎。
國稅局說明,最低稅負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部分納稅人利用免稅或租稅優惠規定,大幅降低實際稅負,當企業計算出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應按較高金額繳納稅款,因此即使證券交易所得免納一般所得稅,仍可能增加整體稅負。
此外,若企業過去曾發生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依規定可自發生年度次年起五年內,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為鼓勵長期投資,企業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扣除同年度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如仍有獲利,其餘額僅須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可適度降低最低稅負影響。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5年度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同年度甲公司處分持有超過三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且沒有以前年度可扣除的證券交易損失。由於長期持有股票獲利可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500萬元須納入計算,加計原本100萬元課稅所得後,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
依規定,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12%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為64.8萬元。由於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因此甲公司除原本所得稅外,還須補繳兩者差額44.8萬元,最終合計繳納64.8萬元稅款。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核對證券交易紀錄,並將相關所得正確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若申報期限過後才發現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只要在未遭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適用自動補報補繳機制,免予處罰。
2026/06/09 10:3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5454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