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經犯下強制性交罪的高姓色狼,在北市林森北路一帶,見剛下班的年輕女子獨自叫車,竟佯稱是對方任職酒吧的熟客,假意好心說要載她回家,沒想到卻將人載到新北市三重區偏僻路段,當場脫褲露鳥企圖硬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曾經犯下強制性交罪的高姓色狼,113年7月某日凌晨,他在北市林森北路一帶,見剛下班的年輕女子獨自叫車,竟佯稱是對方任職酒吧的熟客,假意好心說要載她回家,沒想到卻將人載到新北市三重區偏僻路段,當場脫褲露鳥企圖硬上,所幸女子機警拒絕,才未讓惡狼得逞。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高男2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有多項妨害性自主前科,早在100年間就曾以「駕車搭訕酒吧下班女子」的手法犯下強制性交罪。不料他卻不知悔改,113年7月9日凌晨3、4點,高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北市林森北路,見告訴人A女在路邊以手機叫車,便主動上前攀談,準確說出A女及其店長的名字,降低對方戒心。
A女誤以為高男是店內熟客,加上對方表示願載送返家,便取消原本叫車,上了高男的車。但她萬萬沒想到,這竟是一場噩夢的開始。
高男開車後並未往A女住處方向行駛,反而將車開往新北市三重區一處人煙稀少的建案工地旁。A女驚覺路線不對,但因身處車內封閉空間,且當時夜深人靜,附近不見人影,根本無處可逃。
更駭人的是,高男停車後竟下車走到副駕駛座,打開車門,當著A女的面自行脫下外褲及內褲,裸露生殖器,還一邊伸手一邊用言語要求A女與他發生性行為。A女嚇得不斷往座位內縮,頻頻拒絕說「不要」、「我想回家」,深怕激怒對方而不敢大聲呼救。
高男事後辯稱,當時是他提議以1萬元進行性交易,A女也同意,還自己從後座移到前座、掀起裙子脫掉內褲,是「合意」的性交易,後來是因為有人經過才作罷。
然而,法院勘驗A女室友所提供的對話錄音卻發現,A女在車上語氣緊張、頻頻口吃,還不斷對高男說「謝謝」、「不用、不用」試圖婉拒,甚至不願透露真實住址,只敢說附近捷運站的位置。反觀高男,卻一再強調「我覺得沒有跟妳做,1萬塊妳說不要去拿,那下次有做再拿1萬塊就好」,明顯是單方面強行要求。
A女的室友也出庭證稱,當晚發現A女遲未返家,透過手機定位驚見她卡在陌生路段,打電話過去只聽到A女不敢出聲,高男則在一旁說些「我對妳應該不錯吧」等令人毛骨悚然的話。事後A女下車時,整個人蜷縮在路邊發抖、歇斯底里到說不出話,身心受到極大創傷。
更令人心痛的是,A女原本身心狀況就不穩定,經過此事件後,她的精神狀態急轉直下,不僅無法繼續在酒吧工作長達一個月,事後更被醫師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嚴重型憂鬱症,甚至因此取得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法院審酌,高男利用凌晨時分、車內封閉空間的優勢,對身材瘦弱的A女形成強大心理壓迫,其行為雖未達既遂,但已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且高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不願和解賠償,還反咬A女與室友串通陷害,態度惡劣。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性行為必須絕對尊重對方意願,不能有「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尤其在深夜封閉的車內環境,被害人因恐懼而不敢掙扎、呼救,或部分順從配合,都不能反推為「同意」。
考量高男有類似手法的強制性交前科,卻不知悔改再犯,新北地院最終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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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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